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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石碣河遗址保护条例(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

湖北省石碣河遗址保护条例(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373号) 《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继承与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河遗址保护,继承和弘扬长江文化、荆楚文化,促进长江文明起源的研究、传播和展示,制定本条例d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第二条 石家河遗址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文化遗产、展示利用、传播交流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石家河遗址,是指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天门市石家河镇的、以石家河古城为核心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三条 石家河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 。 (四)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四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行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强化管理的工作原则。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现遗址发展与当地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解决石家河遗址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天门市人民政府履行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属地责任,组织推进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 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程序管理的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保护工作。石家河遗址保护工作由天门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和天门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牵头做好石碣河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石家河遗址的保护提供经费支持。 天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家河遗址保护基金纳入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投入。 第八条 本办法爱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护和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落实相关保护计划; (三)配合考古工作的开展; (四)组织非遗址文物的征集、收藏、陈列,并进行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六)管理石家河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 (七)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日常检查、监测和应急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人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石家河遗址及省内其他遗址的统筹保护,推动长江流域文化遗址保护联合合作,共同开展长江文化起源研究、传播展示和长江文化保护传承。 第十条 天门省、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考古研究、文化修复、文化修复、展示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志愿服务、社会捐赠、索偿等方式,依法有序参与遗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与管理保护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引导遗址周边村民(居民)参与遗址保护。 鼓励石家河遗址周边村(居)委会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和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家河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石家河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省、天门市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人民和天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石家河遗址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经省政府按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化管理部门备案。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必须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规定。 《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前,由市场管理部文化保护处会同自然资源厅审核。 石家河遗址保护方案未经许可不得变更。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和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六条 省和天门市市政府应当将受损石家河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福利规划、境内空间规划,并与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和水源保护、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石家河遗址保护区分为保护区和建设区。设置控制区。保护控制控制区范围应当根据场地保护需要和周边环境历史现实条件合理划定,保证场地本身安全,保持周边环境与场地协调。 人民省政府应当对石家河遗址保护区和控制控制区设立保护标志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划伤、污损、损坏专业标志未经许可擅自检查和边防哨所。 第十八条 石家河遗址的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明确并公布,并由国家省政府文化部门报国务院文化部门备案。 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内,除文化保护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项目或进行爆破、钻孔、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必须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并保证遗址的安全。 禁止从事征地、挖掘井、挖渠塘、深耕土壤、修建坟墓等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修复石家河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迹。 第十九条 石家河遗址文物保护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石家河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依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石家河遗址建设控制区,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公告。 石家河场地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必须报市场管理程序文化保护部门按照先考古、后移交的原则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 石家河范围内新建超出管制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风格、外观、体量等以及建设工程的性质,必须符合石家河遗址保护的相关规划要求,并与石家河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作用。 第二十一条 在石家河场地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污染场地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场地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现有污染场地及其环境的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符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石家河遗址保护规划,逐步对保护区内需要搬迁的村民进行搬迁安置,引导和支持其转型发展。 石家河原有住宅被破坏的控制控制区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在改善村镇环境、提高村民(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予以整改。 村民搬迁和村(居民)住宅改造,必须尊重和保护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补偿和补贴。 第二十三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石家河镇人民政府制定石家河遗址保护应急预案,报天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威胁场所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现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时,天门市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处置措施,同时报告天门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省级部门和天门市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遗址内文物文化安全进行监督评估,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石家河破坏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一个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建立防火、防盗、防人为破坏、防自然破坏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五条 行政程序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石家河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石基对阿河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石家河遗址范围内从事勘察、勘探、发掘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必须如实报告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并提供及时向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建立石家河遗址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研究有关重点事项、制定遗产保护重要措施,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 3 章 继承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石家河遗址的利用必须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和文化保护规划,避免对文物本身、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 天门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以石家河遗址为基础建设石家河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建设具有保护、收藏、科学研究等功能的公共空间。展示、宣传、教育、娱乐。 石家河遗址博物馆坚持国家公益性性质,负责收藏非石家河遗址文物以及展示石家河遗址的价值和内涵。 除特殊保护需要外,石家河遗址未发掘的文物应当及时向公众展示。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对石家河遗址进行数据采集、数字化展示和创新利用,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优质的参观体验,提高遗址利用水平。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开展与石家河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石家河遗址的内涵和价值。 省A级社科院、省博物馆、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科研、文化机构通力合作,通过定期合作、资源共享、联合研究等方式,推动石家河遗址保护利用,提高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石家河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 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天门市教育部门可以将石家河等遗址的历史文化信息调入,纳入教育内容知识;依托石家河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安排现金,善于学习。 第三十三条 省、天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石家河遗址文化品牌建设,做好石家河遗址考古成果的收集、整理、研究、解读和推广工作。 石家河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要做好石家河遗址及未开发文化遗存相关知识产权的开发、申请、登记、登记、使用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利用石碣河遗址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旅游服务、文化规划、文化创意发展、产业发展等活动。 鼓励石家河遗址周边村民(居民)从事体现遗址文化价值的服务业。石家河遗址保护行动和管理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动、雕刻、遗弃、毁坏遗址保护标志、边防哨所等文化保护设施的,由天门市人民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文化行政部门保护范围内进行征地、打井、挖渠、池塘、深耕、掘坟、立碑等影响文化安全的活动的。Tianic 支持提供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人民代言人总部门。限期内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石家河遗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危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石家河遗址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