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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独子失去继承权

原标题:独生子三十年未尽赡养义务,失去继承权 人们常说,孝顺为善。成年子女如果长期不履行对父母经济赡养、日常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是否还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样的案例值得思考。高某军是死者高某珍的独生子。高某军1992年离家出走后,除1998年回老家办理新身份证外,从未回家看望父母或以其他方式联系父母。高某军多年来下落不明,高某军向法院申请于2021年宣布死亡。在案件办理和后续过程中,法院向高某军披露了高某珍的身体状况,并转达了高某珍与其会面的愿望,但敖某军仍拒绝联系高某珍。高某珍夫妇生病时,高某军没有照顾他们,也没有参加他们去世时的葬礼。高某珍有高某栓等兄弟姐妹。高某珍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确认高某栓已履行了对高某珍夫妇的首要赡养义务。高某珍去世后,高某栓联系高某军处理高某珍骨灰的殡葬事宜。高某军拒绝碰触,ngunit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他收到了高某镇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高某栓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高某军因留下后人高某珍而应丧失继承权,而高某珍的遗产应由二阶继承人即他本人继承。高某军辩称,高某珍经济独立,身体状况良好,不需要依赖他人生活。生活。其与父母联系较少,不构成遗弃,应继承高某珍的全部遗产。高某珍的其他兄弟姐妹在诉讼中承认高某军应失去继承权,并发表声明称放弃继承高某珍的遗产。那么,卡拉应该丢失吗?高某军呢?根据民法规定,继承人离开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依法对年老、患病、残疾、年幼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赡养、赡养等义务,但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认为,高某军30多年来没有向死者提供任何经济支持和精神支持。在此期间,死者多次生病并接受了大手术。当高某军最需要的是交通、照顾和照顾,高某军却没有出现,未能履行生活照顾义务。父母去世后,高某军忽视了他履行对父母最后的责任。关于高某军的意见,“高某镇经济独立,身体状况良好,不需要依赖他人生活,但与父母接触很少”。法院认为,尊重、赡养老年人是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作为一个人的子女,应该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基于父母关系对父母赡养、赡养、保护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经济、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而免除。综上,法院认为,高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并对死者丧失继承权,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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